速冻调制食品进口通关流程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为了方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会选择预制菜。但不管是市面上常见的过年大盆菜、佛跳墙、广式点心等预制菜,还是速冻的水饺、油条、包子、汤圆、手抓饼等,都属于速冻调制食品。
那么,你了解速冻调制食品的相关小常识及通关流程吗?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吧!
速冻调制食品是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2021年9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该标准已于2022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此次GB 19295的修订,把速冻调制食品纳入其中。
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对速冻调制食品标准要求变化主要体现在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产品标示上。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企业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出口食品涉及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等出口食品原料,其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3) 出口前申报监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对申请出口的速冻调制食品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统命中现场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 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出口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5) 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冻制食品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商备案管理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 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4) 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标注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 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制定和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2)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6) 海关对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和合格评定
对可能传播动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进口食品,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涉及产品包括:肉类、水产品、生乳制品等。检疫审批可登录互联网+海关进行申请。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监督抽检等。
7) 合格评定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责令进口商销毁或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