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提到,这些煤炭中大部分是用于取暖的动力煤,但也包括钢铁厂使用的77.8万吨焦煤。
海关数据上次记录自澳洲进口煤炭是在2020年11月。上个月,美国分析机构Wood Mackenzie估计,中国港口有大约500万吨澳洲焦煤和300万吨动力煤正在等待清关。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将正式实施,注册范围涉及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并要求,对于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详情可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pUyy28ViM3mivzZ2_COdyg(附中英双语操作视频)
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举办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公益性讲座”上,海关系统专家明确: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按照248号令要求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可以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也可以是在华注册编号,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推荐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其中所指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对于运输包装,注册编号应清晰准确地标注在运输包装上。对于一个销售单元包含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注册编号,应按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实行。
目前已进入12月,离规定正式实施仅有23天,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整理汇总相关资料,教您如何顺利完成填报,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第一步:确定是否具备注册条件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对照符合以下条件:
(1)确认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已经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如不明确的,企业应联系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予以明确;
(2)企业应确认自身具备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资格并且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
(3)企业自身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其生产和出口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规要求,当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企业还应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确认是否与海关总署商定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如是,还应当满足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步:根据产品类别确定注册方式
根据规定,注册范围涉及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分为官方推荐注册、企业自主注册或代理注册两种。
官方推荐注册产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等18类食品。
企业自行或委托注册:18类产品之外的所有食品。
具体产品请对照HS编码,目前HS编码已经导入系统,企业可登录系统在“产品类别查询”版块查询。
第三步:材料准备
官方推荐注册: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2)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3)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4)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5)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18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企业自行或推荐注册:
(1)企业注册申请书;
(2)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3)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第四步:了解注册账号如何获得
根据企业是否需要“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境外企业用户登录系统的账号可通过主管当局分配和境外企业自行申请两种方式获得。
主管当局分配:
官方推荐注册(18类以内)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由境外主管当局分配境外企业系统账号,请企业联系主管当局分配系统账号。该账号登录系统后可进行全部产品品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涉及的产品既包括“推荐注册的”也包括“自行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建议联系主管当局分配系统账号,不建议自行申请系统账号。
境外企业自行申请:企业自行或委托注册(18类产品之外)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境外企业自行申请系统账号,只能进行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注意:一家境外企业仅可以申请一个境外企业账号。
第五步:了解登录途径
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7或10(32位或64位操作系统均可,不推荐WindowsXP系统;浏览器:Chrome50及以上版本。
登录途径一: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入注册系统页面。
登录途径二:访问(https://cifer.singlewindow.cn)
以上两种方式均可进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页面。
第六步:注册新账号(企业自行注册或委托注册需要)
官方推荐注册的,企业账号可从主管当局获得,直接登录。
企业自行或代理注册的,需要注册新账号。
选择右上角中/EN,分别进入中、英文界面。
点击“注册新账号/Createanaccount”链接,
进入账号录入界面,填写账号信息。
用户名、密码、工作单位(企业名称)等带*号的字段和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为必填项,填写完毕后,点击【马上注册】,完成用户账号注册。账号注册完成,请使用用户名(账号)/密码重新登录系统。
温馨提示:境外企业用户(账号)申请成功后,用户名、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不可修改,在注册时请仔细核对。
第七步:注册申请
对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产品,境外企业使用主管当局分配的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左侧菜单“注册申请”,选择企业注册涉及的产品类别。
企业自行注册的,登录系统,点击左侧菜单“注册申请”,选择企业注册涉及的产品类别。产品类别可通过“产品类别查询”功能根据HS编码或者产品名称进行查询。
第八步:了解注册流程
官方推荐产品注册流程:
1、一般审批流程:录入信息→预览→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推荐→海关总署审批(获得在华食品注册编号)。
2、主管当局退回补齐补正流程:录入信息→预览→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要求补齐补正→修改申请并重新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推荐→海关总署(获得在华食品注册编号)。
3、海关总署或主管当局退回(不予推荐)流程:录入信息→预览→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不予推荐(可通过“综合查询功能-申请查询”查看未通过的原因)
温馨提示:主管当局不予推荐的申请,不可在原申请单上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但是允许重新提起一份新的申请。
企业自行或代理注册流程:
1、一般审批流程:录入信息→预览→申报(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审批(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2、海关退回补齐补正流程:录入信息→预览→申报→海关总署要求补齐补正→修改申请重新申报→海关总署审批(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3、海关退回(不予注册)流程:录入信息→预览→申报→海关总署不予注册(可通过综合查询功能里“海关回执”查看未通过的原因。)
温馨提示:海关总署不予注册的,不可在原申请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但是允许重新提起一份新的申请。
第九步:填报信息
选择具体产品后,需逐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相关信息、自查情况、附件信息,提交企业声明。必填项必须认真填写,选填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信息每项如何填写详见附件,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填写完成后,点击【预览】,系统将展示录入的所有信息供用户确认。确认后,点击【提交】,系统将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不同自动向主管当局提交或向海关总署申报;点击【返回】,将返回申请界面。
第十步:关注进程
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需密切关注提交的申请,随时了解主管当局推荐情况、海关总署审查情况等。
对于暂存的、未申报成功的、补齐补证的可点击【查看】进入申请详情页面进行编辑。点击左侧菜单“综合查询-申请单查询”,展开业务菜单。
操作流程:
1、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根据查询条件,下方列表列出查询结果。
2、点击数据操作列的【查看】按钮,打开申请单,显示详情,详情页面右上角可查看申请进度。根据申请单状态的不同,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暂存、补齐补正状态,申请单可编辑修改并申报。
(2)企业可自行向海关总署申请的产品处于“发往海关失败”、“海关入库失败”状态可以编辑修改,并再次申报。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产品申请在“发往海关失败”、“海关入库失败”状态不允许修改或申报。
(3)提交主管当局、提交海关(推荐)、退回企业(不予推荐)、发往海关成功、海关入库成功、审批不通过、审批通过、受理、不予受理、撤销、暂停、整改状态的申请单不允许编辑修改和申报。
系统状态如下:
第十一步:关注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系统会生成“在华注册编号”;审批不通过,系统里会反馈提示具体原因,企业可即时关注审批状态。
此外,海关总署食品局会根据审批情况在官网公布注册企业信息。查询网址: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注册,主要针对新注册的产品,对于已经注册过的产品,海关总署将会将之前注册信息导入系统,直接给予在华注册编号。
2、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
(1)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2)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如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1)延续注册申请书;
(2)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大连一系列政策措施来了!
其中大连港下调冷冻箱库场使用费
三、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11月份房租,减半收取12月份房租。政策实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市政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此次疫情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市财政按照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庄河市、金普新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五、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年度评价考核落实平台补贴政策中予以优先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庄河市各类企业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的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庄河市参保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享受待遇申领业务可延缓办理,不影响其社会保险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我市用人单位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未能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补缴职工欠费月保费后(如:在2022年2月底前补缴2021年11月保费,在2022年3月底前补缴2021年12月保费,以此类推),职工在该月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追溯。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实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八、对庄河和北黄海经济区自行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支撑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培训后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政策实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备案截止日期、以工代训以训稳岗政策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在确保2021年全市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去年水平基础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3个百分点。支撑银行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银行业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撑。(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一、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稳定生产经营,鼓励银行业机构为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5万元至30万元的信用贷款支撑。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学问旅游等行业的企业,银行业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还款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对在大连港所属集装箱码头堆存的进口冷藏重箱,超过3天的库场使用费给予20%优惠;出口和中转冷藏重箱,超过4天的库场使用费给予20%优惠。危险品、冷藏箱装普货业务除外。政策实行期从2021年11月4日零时开始,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港集团)
十三、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2022年3月底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即可申请办理。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提交承诺即可先行受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在保持整体备案均价平稳前提下申请调整已申报的预售房源价格,并重新申报一房一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的支撑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每条措施中没有明确实行期限的,统一实行至2022年3月31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说明。
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水果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经过-18°C或以下速冻处理不少于30分钟,且在-18°C或以下存储、运输的水果,并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8-1976)要求。
允许进口的国家
输华冷冻水果的中东欧国家。
允许的加工厂和
速冻处理设施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须在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口国官方”)备案,并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审核,由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上查询。
注册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种类以及对应的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准确溯源。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中方组织专家对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进行实地评估或远程视频审核。此后,如增加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出口国官方需提供验证材料以便中方开展评估。如有必要,中方开展实地评估审核。
出口前要求
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或应用综合生产(IP)原则,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果园种植者应定期对新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对果园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加工厂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需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进行。
2.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实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加工厂必须建立溯源体系,可从加工厂追溯至果园。
3.加工厂应对新鲜水果进行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去除水果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冷冻水果的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应保持干净卫生,并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4.加工厂应定期对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进行抽查检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5.加工厂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包装要求
1.输华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每个包装箱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加工厂名称或注册号、出口商、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
2.输华冷冻水果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需使用同样的标注。
3.若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
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出口国官方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出中国强制性标准限量,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官方证书要求
每批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出口国官方应出具健康证书、卫生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等效证书,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econsignmentisincompliancewithRequirementsofInspectionandQuarantineforExportofFrozenFruits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anCountries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在证书内须注明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
在开始贸易前,出口国官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审核确认。
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实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9号
关于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现将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告。自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
关于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0号
关于进口老挝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百香果进口。现将进口老挝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老挝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1号
关于防止番茄褐色皱果病毒随番茄和辣椒属种子传入的公告
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mato brown rugose fruit virus(ToBRFV)是一种危害番茄、辣椒等茄科作物的植物病毒,可引起叶片花叶、蕨叶及果实出现黄斑、畸形、变褐、坏死等症状,严重影响果实产量和品质,危害性极大,可随种子远距离传播,是我国法定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防止该病毒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现将进口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和辣椒属(Capsicum spp.)种子的源头管控检疫要求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防止番茄褐色皱果病毒随番茄和辣椒属种子传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2号
关于进口古巴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古巴共和国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古巴养殖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古巴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古巴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3号
关于进口古巴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古巴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古巴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古巴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古巴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4号
关于加强对来自动物疫区运输工具监督管理的公告
为切实防范境外重大动物疫病随进境运输工具传入我国,进一步筑牢口岸国门生物安全防线,现就对来自动物疫区运输工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来自动物疫区运输工具监督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5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6号
关于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7号
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19)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54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报道提到,这些煤炭中大部分是用于取暖的动力煤,但也包括钢铁厂使用的77.8万吨焦煤。
海关数据上次记录自澳洲进口煤炭是在2020年11月。上个月,美国分析机构Wood Mackenzie估计,中国港口有大约500万吨澳洲焦煤和300万吨动力煤正在等待清关。
(3)成分含量;
(4)含水率;
(5)来源(原产国及矿区名称);
(6)签约日期;
(7)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等);
(8)需要二次结算、无需二次结算;
(9)计价日期;
(10)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为切实做好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人物同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更好地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同意,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经广东省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以下防控措施:
一、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商应在“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称“冷库通”)中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真实地填报进口冷链食品基本信息及流向信息。
二、进口冷链食品经广东省内口岸入境并在省内贮存、生产、加工、销售的,进口商应通过“冷库通”的“首站在省内”模块如实填报信息。0℃以下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应通过“冷库通”向流向企业的贮存冷库所在地的集中监管仓预约实施入仓核酸检测和集中消毒;0℃及以上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应在“冷库通”如实填写流向企业、贮存冷库等信息,并在流向企业的贮存冷库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有条件的实施核酸检测)。
三、经广东省内口岸入境在广东省内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的0℃以下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查验“四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0℃及以上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查验“两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
四、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商完成“冷库通”预约入库信息登记,凭“冷库通”中生成的提柜离港电子凭证向港口码头申请预约提柜离港。
五、进口冷链食品经广东省内口岸入境直接运往省外(交易或贮存)的,进口商应通过“冷库通”的“首站在省外”模块如实填报信息。提柜离港后,不得在省内违规停留、开箱、卸货或倒箱过车、贮存、生产、加工、经营。
六、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未在“冷库通”填报或未如实填报货物基本信息及流向信息的,0℃以下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的,无法提供第三条所述证明文件的,违规停留、开箱、卸货或倒箱过车、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的,不配合港口码头查验提柜离港预约凭证等行为的,由卫生、公安、海关及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除本通告外的有关事项,继续按《广东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02号)实行。
联合国粮农组织11日预计全球粮食进口费用将在2021年创下历史新高,突破1.75万亿美金,比之前一年增长14%。本轮上涨主要是国际贸易粮食商品价格水平整体提高以及运费上涨三倍所致。
报告表示,全球粮食贸易“在新冠疫情期间面对各种干扰因素显示出了强劲的韧性”,但粮食商品和能源价格快速上涨却给贫困国家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挑战,他们的大部分收入都花在了生活必需品上。
粮农组织指出,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超过60%的家庭收入用于食物、燃料、水和住房等必需品。该机构提出警告称,食品和燃料价格上涨会对贫困消费者产生返贫倒退影响,敦促要对此保持特别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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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统计快讯数据,2021年10月,我国进口铁矿(524, -38.50, -6.84%)石9160.6万吨,环比减少400.5万吨,下降4.2%;均价137.1美金/吨,环比减少40.3美金/吨,下降22.7%。1-10月累计进口铁矿石93348.4万吨,同比减少4076.0万吨,下降4.2%。
10月份,我国出口钢材449.7万吨,环比减少42.3万吨,下降8.6%;均价1528.4美金/吨,环比增加45.3美金/吨,增长3.1%。1-10月累计出口钢材5751.8万吨,同比增加1309.7万吨,增长29.5%。
10月份,我国进口钢材112.7万吨,环比减少12.9万吨,下降10.3%;均价1458.2美金/吨,环比增加82.6美金/吨,增长6.0%。1-10月累计进口钢材1184.3万吨,同比减少515.9万吨,下降30.3%。
继9月同比大增后,我国进出口总值在10月延续了这一高增长态势。
11月7日,据海关统计,我国今年前10个月进口总值14.18万亿元,同比增长21.8%,比2019年同期增长21.4%。
同比来看,今年10月份,大豆、铁砂矿、原油、铜材以及钢材等商品进口量同比下滑,其中大豆和钢材下跌幅度较大,具体来看:
今年10月,中国大豆进口量达510.9万吨,同比下降41.2%;原油进口量达3779.7万吨,同比下降11.19%;未锻造铜及铜材进口量达41.05万吨,同比下降33.6%;铁矿砂及精矿进口量达9160.6万吨,同比下降14.18%;钢材进口量达112.7万吨,同比下降42%。
成品油、铜矿砂及精矿、天然气、煤及褐煤等商品进口量同比增加。具体来看:
今年10月,成品油进口量达215.5万吨,同比增长42.95%;煤及褐煤进口量达2694.3万吨,同比增长96.3%;天然气进口量达937.7万吨,同比增长24.43%;铜矿砂及精矿进口量达179.7万吨,同比增长6.3%。
环比来看,10月成品油、未锻造铜及铜材进口量分别增长2.84%、1.1%。大豆、原油、铁矿砂及精矿、铜矿砂及其精矿、天然气、钢材、煤及褐煤则分别下降了25.7%、8%、4.2%、14.9%、11.8%、10.4%、18.1%。
海关数据显示,前10个月,铁矿砂、原油、大豆等商品进口量减价扬,煤、天然气进口量价齐升。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成为推高进口值的重要因素,铁矿砂、原油、大豆、成品油等商品进口均价的涨幅均超过30%。
具体来看,我国进口铁矿砂9.33亿吨,减少4.2%,进口均价每吨1139元,上涨61%;原油4.25亿吨,减少7.2%,进口均价每吨3128.3元,上涨35.6%;煤2.57亿吨,增加1.9%,进口均价每吨621.2元,上涨27.1%;天然气9907.4万吨,增加22.3%,进口均价每吨2584.4元,上涨11.2%;大豆7908.3万吨,减少5%,进口均价每吨3531.8元,上涨30.2%;初级形状的塑料2833.7万吨,减少15.8%,进口均价每吨1.15万元,上涨30.4%;成品油2233.6万吨,减少7.1%,进口均价每吨3893.6元,上涨33.8%;钢材1184.3万吨,减少30.3%,进口均价每吨8302.1元,上涨46.4%;未锻轧铜及铜材442.9万吨,减少21%,进口均价每吨6.07万元,上涨37.4%。